关于供暖报停的温馨提示
发稿时间:2024-09-19
阅读量:880
尊敬的广大热用户:
根据最新修订的《辽宁省城市供热条例》(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)规定:既有建筑室内供热设施已经分户且供热设施保修期已满的用户,要求暂停供热的,应当在供热期开始二十日前告知供热单位。提醒广大用户,如本年度不用热,需要办理停供手续的,请于10月11日前可关注营口热电集团微信公众号线上办理报停手续,或持《供热证》到营口热电集团所属各收费营业厅办理。周一至周五:上午8:00至11:30;下午13:30至17:00。周六、周日:上午8:30至11:30;下午13:30至16:30。驻政府及其他单位的热电窗口工作时间,按属地管理的工作时间执行。